物业费收支情况应当公示哪些内容?如何公示?
2024-12-24 13:46:13

  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是否需要公示?

  不同的收费方式(包干制和酬金制)对公示的内容有什么要求?业主如果对物业的公示有异议,该怎么办?

  案例:王先生入住小区已经3年多了。他对小区物业费的公示情况不大满意,每年的公示都很简单,只有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而且,张贴的位置也不显眼。

  王先生认为:作为业主,自己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应该公开物业费的收支情况。但物业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物业费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只公示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其余内容不需公示。

  解答

  1、公示时间规定。《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运营,余姚市参照《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7〕135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财务公示,并将公示材料送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送社区居委会)。

  2、收费方式与公示内容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1)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收费方式不同,需要公示的范围也是不同的。

  (1)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2)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示方式规定。《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价费〔2012〕2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4、异议处理规定。《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如果业主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书面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还可以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费用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列支。

  温馨提醒

  目前,余姚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费主要以包干制收费方式为主。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主要涉及公共收益内容和公共收益用途:

  1、公共收益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游泳池、会所等经营收入,物业经营用房的收益等。

  2、公共收益用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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