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跌落窨井受伤,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赔偿
2025-01-10 13:49:26

  业主不慎掉入小区内窨井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审结了一起因业主掉入窨井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判令某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23年9月9日,苏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推行电动车时,不慎踩到紧邻路边被杂草覆盖的窨井盖,窨井盖破裂,随即掉入窨井中受伤。事后,苏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损伤,累计产生医疗费2800元。治`疗结束后,苏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苏某伤后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30日。

  出院后,苏某多次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于是,苏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其对苏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苏某在所住小区内推行电动车,因窨井盖破裂导致跌入窨井受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依法负有维护管理小区内窨井盖的义务,因其疏于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导致苏某受伤,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仔细观察窨井盖情况,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zui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酌情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苏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苏某各项损失126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小区内窨井的管理人,未举证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以致损害发生,在提供物业服务中存在瑕疵,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当然,原告自身疏忽大意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身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高度重视,细心观察周边环境和路况,主动避让潜在危险,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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