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涉及物业领域法条内容之侵权责任编
2021-01-30 11:11:19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上一篇:(四)《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涉及物业领域法条内容之合同篇
相关推荐
更多
中共平顶山市物业管理协会支部委员会成立大会顺利召开
2025-05-14
物业一纸通知宣布合同作废,地库车位租金猛涨六七成
2025-05-14
山西房协倡议物业服务升级 为快递员、配送员提供便利
2025-05-14
物业选聘、交接等难题如何破解?这场接待活动开出治理“良方”
2025-05-13
物业纠纷化解丨房屋空置拒缴物业费 先行调解促履行
2025-05-13
超50%断崖式降价!百城物业费“跳水”倒逼行业转型:免单模式能否破局?
2025-05-13
街道+社区+物业,垃圾分类显成效
2025-05-12
康景物业成都分公司:守护夕阳红,点亮幸福晚年
2025-05-12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物业收费 开展专项检查
2025-05-12
东营市物业管理协会“学示范,促提升”观摩交流活动圆满落幕
2025-05-10
宅总管物业管理系统 行业资讯
复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