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案情简介
居住在重庆市某小区的业主李某某,行走至其居住单元下方的社区服务平台北面时,从空中落下一把玩具qiang型笔(黄`色、塑料材质、长度约19.5厘米、约重12克),砸中李某某导致其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故发生地附近未安装监控设备,该小区A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辖区派出所接警后,经与A物业公司一起现场走访排查,未查明侵权人。
李某某遂将A物业公司及事发单元26层房屋中,面朝事发地点的4号单位和5号单位户型全体业主起诉至法院,请求全体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
02、 裁判观点
关于被告A物业公司提出其已尽到自己的责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抗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A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负有对小区建筑物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发生的义务。
A物业公司虽然在事发前曾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在小区内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提倡不要高空抛物,在事发后发布通告、配合公安机`关走访排查侵权人等,确履行了一定的义务。
但安装监控设备系目前预`防高空抛物情形以及高空抛物发生后查明侵权人zui`为有效的保障措施,因A物业公司未能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法院认定A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本案各被告的抗辩和举证情况,法院酌情认定A物业公司应就李某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于其他80%的损失,由未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4号单位和5号单位的业主以户为单位均分补偿。
03、 要点提示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有安装监控设备的义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虽然可以在事发前就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性等进行了诸如发倡议、张贴温馨提示等方式在小区进行宣传引导,履行一定的监管、劝导义务。但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物业公司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
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显然该措施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
故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部门,为履行职责所需,其可以自行安装或积极协调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小区安装监控设备。
即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监控设备应动用物业专业维修资金安装,物业公司至少应当能够举示证据证明,其曾就安装监控设备事宜主动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进行过协商。
否则,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侵权事件,就安装监控设备上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义务,将可能被法院认定其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